稿件来源:南阳日报
本报讯 (通讯员朱一峰)在保险有效期内,因司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而造成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,致使电动车上乘坐人死亡。后经交警部门调解,事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协议。随后原告持此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未果,将其告上法庭。日前经市中院审理后判决,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。
市中院审理认为,该案是因司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害后所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。依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两规定相结合,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,兼顾保险公司的利益,以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。所谓的“垫付”费用,其最终承担者仍为违法行为的致害人。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,致害人与被害人亲属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,并履行完毕,该责任应为终局。而且“交强险”合同中明文约定了在无证驾驶情况下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据此,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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